Article 31
In forc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财产公开机制,至少每季度将财务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农村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清查结果、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布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提出质询和建议,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应当及时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