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对债权债务逐笔登记、及时核算,依法及时清收债权、清偿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履行重要事项民主决策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