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化解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处理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