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企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道路清扫等市政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生态用水,建筑施工等生产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鼓励新建宾馆、饭店、公寓、住宅小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等建设独立于自来水管道、水箱的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