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农业灌区灌溉应当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计划用水、用水计量、定额管理。使用地表水灌溉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斗口及以下供水应当全部安装经检定合格的水计量设施,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安装计量设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应当按井安装计量设施;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可以实行以灌溉井取水用电量折算用水量等方式计量。

农业灌溉供水单位应当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