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外貌、身高、户籍、婚姻状况、传染病病原携带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对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用人单位设置歧视性录用条件。
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