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台湾事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开展两岸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标准共通工作机制,推动台湾地区先进标准在本省采用、本省先进标准在台湾地区采用、空白领域标准共同研制采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