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市场导向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筛选、评价和经纪服务,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

鼓励事业单位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以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人员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