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事业单位应当优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对于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产核资范围。
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交易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职务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