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