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林业草原、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牧等部门编制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