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