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养老服务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养老服务,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信息。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服务档案。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公共活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持连续运行。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在其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在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必要的呼叫应答、信息传输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