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运营维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维护,或者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设施运营维护单位;

(二)非政府投资的,由产权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产权人不明确或者无管理能力的,由设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程序选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托管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