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再生水利用量以及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并将结果纳入水资源管理考核体系。

再生水运营单位、再生水用水户、再生水取水点应当对再生水生产量、自用量、供水总量以及各用水户、取水点用水量分别进行计量,建立分级取用水计量台账,保存原始计量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