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以及配套管网,鼓励优化工艺配置并预留设施扩容空间;
(二)市政道路以及地下管网新建、改造工程中,应当同步敷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并与雨污分流改造统筹实施;
(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灌溉系统;
(四)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改建、扩建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
(五)其他城市更新项目中,优先敷设再生水输配管网,保障市政绿化等重点区域覆盖。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