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配备相应的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活动、商业服务等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主城区规划要求配建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满足物业服务、社区服务、老幼人群日常生活、健康服务等需求。

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在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鼓励商住混合项目的商业独立设置。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