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城市更新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推动城市危旧房改造,加强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房屋改造利用;
(二)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建设改造停车、充电、电梯等配套基础设施,整治小区安全隐患;
(三)开展完整社区建设,推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更新改造;
(四)因地制宜进行老旧街区环境整治、业态提升、消费场景创新,加强城市工业遗产、闲置低效厂区厂房利用,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
(五)完善城市功能,推进老旧公共服务和消费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多层级、全覆盖的公共服务网络;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全面排查、整治城市基础设施风险隐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
(七)修复城市生态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开展老旧公园、城市绿道等建设改造,整治提升城市小微公共空间;
(八)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推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设备更新及活化利用,建立健全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