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时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事项变更手续,或者未书面交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的;
(二)未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求助电话正常使用,或者无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的;
(三)在电梯增设设施设备或者广告,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
(四)电梯停用,未采取有效的停用保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或者办理停用手续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