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电梯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监管,定期组织信用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