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三)近二年发生事故的;
(四)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情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电梯的配置、设计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对电梯安装、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