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包含岗位责任、档案管理、风险防范、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确认并统一协调现场安全工作,将确认后的维护保养资料纳入电梯管理档案;

(二)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安全标识;

(三)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

(四)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并交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使用;

(五)确保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的温度、湿度、照明等环境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或者求助电话正常使用,并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

(七)确保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视频内容至少保存三十日,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八)电梯出现故障或者无法正常运行的,在显著位置明示禁止使用电梯,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九)及时对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在电梯增设设施设备和广告的,不得影响电梯的使用安全;

(十一)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化的,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单位信息,组织移交检查,并将移交检查资料纳入电梯管理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