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牧、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农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强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黄河支流及水岸倾倒污水、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等。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