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藏传佛教团体、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藏传佛教团体、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外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