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依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主要教职人员和涉及活动场所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公布。
教职人员及相关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收回。
以活佛名义取得和依照传承系统继承前世活佛的各种资产应当归活动场所所有,由民管会登记备案,依规处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馈赠、转移或者交由其他人管理、承袭。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