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应当每年6月和12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向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公布;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及有关部门对其财务、资产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