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认定的藏传佛教团体收回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在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被藏传佛教团体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

(二)违反教义教规或者有关规定、被藏传佛教团体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

(三)不遵守本活动场所相关规定,擅自脱离本活动场所管理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组织或者主持藏传佛教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出境的;

(六)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