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属于寺院的,应当由民管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属于其他藏传佛教固定活动处所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应当合法,不得接受任何带有商业投资性质的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