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