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合理确定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建立管理台账的;

(二)未依据相关规定,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的;

(三)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未予以改造的;

(四)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的;

(五)未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六)未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