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更新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列入改造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