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本省加强对红色文化、阳明文化、民族文化、屯堡文化等历史文化和三线建设、脱贫攻坚、桥梁建设等具有特色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通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览等形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由省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应当与教育、文化和旅游、高等院校等单位,通过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等方式,加强交流合作,推动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