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