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基于专业大类的公办职业学校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加大新增教育经费对职业教育的支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其学费减免补助参照同级同类公办职业学校的标准执行。

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