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职业学校学生发展渠道,在升学、就业、落户、职业发展等方面创造公平环境。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定期发布人才需求和岗位信息,共同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能力;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在课程设置、学分认定、学籍保留、资金支持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企业实施定向人才培养、人力资源提升等就业育人项目,举办校园宣讲会、招聘会等就业供需对接活动,畅通实习实训与就业创业的衔接渠道。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