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制定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激励措施,研究解决产教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推动其实体化运行;支持企业、学校、科研机构面向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研攻关、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
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