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法庭、检察室、派出所、司法所的建设,支持和指导其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推进乡村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络点建设,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工程建设、农业生产资料、自然资源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乡村社会治安联防联控体系建设,健全“一村一警”工作机制,推进农村警务室建设,提升群防群治工作效能。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等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乡村依法治理中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