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选齐配强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充实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化解能力。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