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法治副村长、农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等,充分发挥其在宣传法律知识、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所辖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网格员、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集中学习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