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成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在村规民约和管理规约中倡导文明养犬。
养犬人或者从事犬只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影响公共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