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检疫等有关手续;

(二)有笼养或者圈养设施,防止犬只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

(三)从事犬只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建立包括犬只产地、品种、数量、饲养者、检疫证明编号、购买人、购销日期等事项的档案,确保犬只信息可追溯。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