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使用长度1.5米以下犬绳(链)牵领;

(二)遇到行人、车辆提前收紧犬绳,并主动避让;

(三)携犬乘坐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等安全措施;

(四)遛犬即时自行清除犬粪;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