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城区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含电子显示屏,下同)及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不符合要求,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中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小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规格的界定,按照国家关于城市容貌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牌匾标识设置的位置、规格、样式应当报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经营场所或者单位设置的牌匾标识、招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更改设置位置、设计规格、样式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