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保持按照规定设置的设施整洁、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杂草,无污渍及其他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垃圾产量;

(四)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拉线缆、乱设地桩地锁等行为;

(五)遇降雪天气,及时清扫和铲除积雪;

(六)保持绿地植物正常生长、无缺株短苗、无黄土裸露,无明显病虫害、无垃圾杂物;

(七)协助维护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秩序。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除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粪便、污水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