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铁路立交或者与公路搭接的,应当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经路政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确定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整改,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