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县道的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公路坍塌或者有坑槽、隆起等影响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修复。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鼓励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