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

下列情形为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等窃电装置用电;

(七)私自变更变压器铭牌参数或者容量用电;

(八)采取其他方式窃电。

窃电量的计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