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或者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电人或者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或者公告;

(三)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三至七日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并在通知约定时间实施中断供电;

(四)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至第(九)项情形的,供电企业可以随时中断供电。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