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旅游、农业、林业、文物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现状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