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